文 | 火星投研梅宁航在514名艺人联名发声抵制短视频侵权后,国家电影局明确保护版权:国家电影局明确:加强电影版权保护,在经过多年的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后,舆论对于保护版权有一种自发的下意识认同。图源:国家电影局官网难道保护知识产权不对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引用导师的一句话,这些人以为,只要改变一下某一事物的名称,就可以改变这一事物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43页。这次宣言保护版权,并不是514名艺人在主导,而是爱优腾芒等长视频网站,以及演艺制作公司在其中串联,换而言之,514名艺人只是引起舆论关注的工具人角色。我们可以来置换一下问题,用保护版权的名义保护长视频网站的利益,去打击B站上“二次创造”的UP主,是否合理?瞬间这个问题就变成长视频和UP主的利益争夺,可以认为UP主是在侵犯版权,但同时他们也在增强作品传播范围,也会帮助我们在观看前“排雷”,所以普通路人应该守序中立,而非为某一方去站队,那真是皇帝不急太监急。而更重要的是版权保护,并不能做到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当文艺作品过多的集中在少数几家平台手中,比如影视剧互联网版权8800,腾讯占有4700部;票房过亿电影互联网版权中,腾讯拥有82%版权,还有阅文控制50%网文IP储备,以及90%以上的曲库资源。那么此时保护的不是文艺创作者的自由,而是平台的经济利益,平台垄断换成任何名称,无论是否是保护版权这个名词,都不会改变创作资源愈发集中的问题。而这些问题,NFT创作者也正在面临,其实颇具黑色幽默般的反讽效果,区块链面世以来一直以可解决盗版、有助防伪溯源的面貌示人,但其中的NFT形式现在要考虑侵权问题了。NFT侵权问题主要有三种形式:比如Binance Punks之于Crypto Punks,Bashmasks之于Hashmasks,前者都是对后者的“模仿”,但是能否用时间、创作形式相似性来确认侵权行为?也就是说作品的独属性不单纯是谁先谁后上链的技术问题,更有对独特性、艺术性等概念的争夺。比如NBA Top Shot出售的球员NFT版精彩时刻,如果被其购买者用于其他商品授权上,比如印制为T-shirt图案就可能被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没有展示权利那购买有何意义呢?合理使用的范围并非那么好界定的,很有可能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极端境况,数字卡片有其实体,但是数字产品本身要复制太容易不过了。比如在推特CEO在将其首推铸造成NFT之后,市面上马上就出现了其余名人的NFT推文,例如CoinShares 的Meltem Demirors,有人在未经其允许之下便将其推文铸造为NFT,如果我们假设她可以再次铸造这条推文,那么何者为真何者为假?图源:Meltem Demirors推特不过没必要因噎废食,NFT存在的版权问题,更多是受现实世界的束缚,所描绘的对象还是经过现实世界验证的内容,比如为何要抢铸名人推文NFT,是因为我们都相信他们的推文会比普通人的推文有价值,而NFT在不同链上的“山寨版”,则说明我们没有建立起对具体NFT产品的共识,换句话说,我们还没学会如何欣赏加密艺术品的独特性,欢迎大家重读NFT欣赏方法论,如果我们真正认同Crypto Punks和Hashmasks的独特性,那么其他的模仿者自然无法建立起价值共识。未来的NFT,必须建立起数字原生作品的信仰,现实的、过去的、陈旧的引力太强大,束缚住了我们对虚拟的、全新的、未来的世界的想象。这里还需要解决收益问题,我们要看到流转模式的革命意义,区块链的世界,是去中心化的世界,不能再是平台方截留大部分收益分成的分配模式,NFT也不该是现实世界名人的一个秀场,而更应该是普惠的、人人皆可参与的元宇宙。以往的互联网平台连接模式,是创作者——交易平台——广告竞价,买家面对平台和商家时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买家处于前台,平台和商家处于后台,而交易过程基本是是黑箱,而区块链的NFT交易流转模式,就不再是量大从优或者爆款策略,而必须精雕细琢,才能获得买家的认同,没有前台后台之分,一切都是双向选择。而NFT的二次甚至多次流转收益,让创作者的收益曲线线性延长,也正因此,创作者才有平等面对交易平台和中间人的底气,对于交易平台来说,参与流转收益分成会给予他们长期维护NFT作品的经济动力,这是被区块链世界证明过的最好激励模式。图源:a16z官网保护版权和创作自由只有在区块链世界中才能真正落实,由于售卖获利模式的不同,区块链和互联网开始在商业模式上出现分野,但是如何避免窃取他人劳动成果还需要继续探索。总结一下,NFT创造有两种:资产上链和数字原生,前者的NFT版更像是一种标识或数字映射,比如烧冷军的画这种奇葩行为,而后者才是真正的数字原生的NFT,这是指作品内容指向、创作手法以及工具都是数字的。而我们相信,未来也只会有数字原生的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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