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的大环境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通过快速现代化的方式对时代发展予以正向反馈。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也在与时俱进的通过智慧法院建设、加快智慧审判等方式快速发展,以应对新时期下的新问题。区块链技术以代码构建信任,以科技手段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在司法电子数据存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方面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而司法区块链平台是一个基础为区块链技术,居中为使用该技术的系统(如保全链、知产链),顶层为基于该系统所构建的应用(如存取证、电子卷宗流转)的多层次技术应用体系。在数字时代,搭建司法区块链平台,推进区块链应用可实现司法的应用路径突破。 一、区块链作用于数字时代司法实践的技术原理(一)区块链主要技术原理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是信息技术的一类,但不是单一的信息技术,其依托于现有技术,通过数据结构块链式方式组合与创新,实现之前未实现过的功能。 “代码即信任”是区块链的核心和精髓,这句话表明了区块链是程序员通过技术手段、代码构建来建立一个值得信任的数字世界。区块链技术在本质上解决的是信任问题,是构建和传递信任的问题,也是通过公开方式来保障不可篡改的信任问题。区块链作为一个记账体系,其通过数字化的区域把账簿分成若干个碎片,每一个碎片就被称之为一个区块。而每个区块包括区块头和区块体两部分,信息进入区块之后,验证与公开主要通过默克尔树来完成。默克尔树是从下至上逐层计算的二叉树,其具体计算程序为:第一,基础信息及数据进入默克尔树最下面的叶节点,其中,默克尔树的基础数据并不固定,存储数据由存储人自行确定。对这些技术数据经过哈希运算得到原始的Hash值,得到第一个叶节点;第二,相邻的两个叶节点组合计算后得到中间节点;第三,通过层级中间节点计算后得到根节点。这种层层计算的叶节点——中间节点——根节点即形成默克尔树的过程均在区块体中。而父区块哈希、版本、时间戳、难度、随机数及Merker根信息均在区块头中。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区块头由包含本区块摘要Hash在内的一系列摘要性技术构成,而摘要Hash与其下数据一一对应。如果当进入叶节点的任何一个等基础数据发生改变,那么,它的摘要Hash就会发生改变。摘要Hash的存在将前后两个数据块之间关联起来,这就意味着,如果要更改进入区块链的任何一个数据,就会形成传递式更改的连锁反应,在这种模式下,更改数据就会非常困难,而且会全程留痕。这也就是区块链通过其中立的技术手段来保障数据时代的信用。(二)区块链技术作用于司法实践的技术途径区块链是纯粹的技术,是通过技术手段来保障信用的方法,其总体融合了计算机网络、数据块、操作系统、密码群、分布置系统等技术,再综合多体量计算机的监控和数据而存在。那么,区块链技术作用于司法实践,其实质就是区块链提供基层技术,作为一种可应用于司法的基础设施而存在。区块链通过其记账体系构建证据、材料、信息等数字存储体系,通过数字化的区域把巨大的账本分成若干个区块。需要存储的证据、材料、信息等基础信息及数据进入区块体中默克尔树最下面的叶节点,其中,默克尔树的基础数据不固定,证据、材料、信息等基础信息由存储人自行确定。基础数据经过哈希运算得到原始的Hash值,得到第一个叶节点——两个叶节点组合计算后得到中间节点——层级中间节点计算后得到根节点。同样的,区块头呈现父区块哈希、版本、时间戳、难度、随机数及Merker根信息。区块链系统各节点通过有效共识机制选取具有打包交易权限的区块节点,该节点将新区块的前一区块的Hash值、当前时间戳、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有效交易及Merker根信息等内容打包成一个区块,再向全链广播。同时,通过存在于区块头中将前后两个数据块之间关联起来的摘要Hash,以更改进入区块链的任何证据、材料、信息等基础数据就会形成传递式更改的连锁反应的方法,即修改单一内容需要重构该区块以外一半以上区块存储信息的方式,来保障进入区块链的证据、材料、信息等基础信息的不可篡改。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能借助区块链来保障数据时代电子证据、诉讼材料真实性,或核验区块链平台存储信息固定或确定案涉事实的技术性手段与保障。即“代码即信用、技术即信用”。二、数字时代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必要性(一)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的需要“以事实为基础”中的“事实”要查明,必须要以有效真实的证据为基础。在数字时代,电子数据亦呈现指数级增长趋势。电子数据成为常见的证据形式,新的证据形式也不断涌现,如何通过信息化技术审判手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更好地把握证据裁判规则,做好证据认定,以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就是信息时代的新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原始的电子数据最终出现在案件审理阶段时需要经过生成、存储、传输、提交四个阶段。但是,鉴于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易灭失、隐蔽、不安全及可篡改的特征,所以,在司法审查中如何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确定相应的电子数据能否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成为了司法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在司法审查时,法院需要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还需要审核与确定电子数据存取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存储、保管介质是否稳定,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以记录方式重现;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等多方面内容。而在确保源头真实的前提下,区块链技术可以一揽子解决上述问题。其通过从下至上的加密算法、实时同步数据至区块链网络各节点等组合技术,极具针对性地解决了法院对电子证据的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问题,而且可以帮助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以目前最简便的方式实现电子证据核验与相应事实核查的目的。(二)数字化时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要区块链作为可应用于司法工作的基础技术,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天然的高度契合性。推动区块链司法平台建设,有利于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是紧联最前沿技术阵地的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呈现明显的数字化倾向,知识产权也呈现出数字化、网络化的趋势与特征。如文字、音乐、电影作品等多种载体均呈现出数字化、网络化趋势,专利、工业设计、新型设计等形成产品也会有相当部分进入以电子数字为基础技术的商业载体,很多侵权行为也以互联网为载体;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通过黑客或代码窃取知识产权的难度大幅度降低;而且,互联网上信息的传播快速迅捷、篡改删减数据非常容易,侵权的广泛性、造成的损害后果相较非数字时代呈指数级放大趋势。以上整体会导致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度空前。区块链技术能在确保数据高效流转的同时,还能通过原始数据追踪与溯源、防篡改等方面保障数据安全。这就意味着,从知识产权的权属登记、被侵权后的取证、侵权承载体之间的比对到最终的司法判决都能够大大的缩减流程与成本,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追踪与保护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可以使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点与痛点迎刃而解,这极其有利于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司法保护工作的开展。(三)数字化时代司法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平进一步保障的需要电子数据存取是司法区块链平台的重要功能之一,但不是唯一功能。电子卷宗存储与流转、电子数据调取与核验、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存储与验证等等都是司法区块链平台所能实现的功能。通过区块链技术搭建的司法区块链应用平台,在链上所存储的数据任何有授权的机构和个人都可以随时访问读取、核验确认;卷宗也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各层级区域法院之间快速流转;承办案件法官需要核验相应涉诉材料时,也可以随时进行调取区块链内的任何相关信息等等。这也是区块链作为信任机器,以对等的方式连接各参与方,确定了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全新协作模式,形成更大范围、更低成本的新协同机制,有利于各方更好协作。这一机制的形成能有效的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而且,区块链技术实质就是在以代码构建信任,以科技手段保障数据的真实性,进而确保司法公平。如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省区块链存取证第一案中,在直接电子证据不断灭失的前提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批准了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委托相应机构通过区块链节点分布式应用,就案件所涉电子数据进行保全取证,并通过该机构区块链取证平台进行了上链存证。这种流程给了当事人相当的司法确信,有利于保障司法公平。在该案中,区块链技术对经过司法区块链平台提取或存取的数据进行了一次加密处理,得到原始数据指纹,然后针对此数据指纹,结合时间戳信息、用户主体信息,再实施一次加密处理。并基于区块链Kafka的共识机制,确保每个区块链节点可连接到共识服务的一个或多个彼此完全隔离的数据业务通道。在通道上广播的数据指纹信息,授权订阅该通道的区块链节点即可接收到加密的区块数据。之后,每个区块链节点就可以单独验证区块数据。这保障了司法数据对安全性方面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公平。三、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际运用中的局限及问题从理论上来讲,区块链技术是现阶段电子数据存取与流转的最优技术选择,也是提升司法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理想模式。但是,基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与阻力,这一新兴技术在司法实践的推广与应用中仍面临一些问题。(一)进入平台源头数据失真危害性放大的风险基于区块链技术设计,区块链平台每个参与方都是一个异地多活节点,各节点之间通过交互点对点的通信协议,在确保通信协议一致的情况下,确保不同节点之间的交易均在全节点之间处理。这就确保了某个节点之间的问题或障碍不会影响到区块链平台整体,这也是区块链平台可靠性强、安全性高的基石所在。但是,如果进入平台源头数据失真,就会直接导致区块链平台全节点存在相对应的失真数据。且正是由于区块链平台是全节点处理信息,因此,一旦出现虚假数据,想要在区块链平台上删减或修改源头虚假信息,就需要提出比普通反证更严密与严苛的证据链条才能予以证伪。这就会导致上链至平台的虚假数据难以修改,数据失真危害性放大,从而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 去中心化与性能、安全的三角平衡问题去中心化、性能、安全构成一个相互制约的三角形,如何在这三角之间达到平衡,是一直以来存在的区块链三难问题。对于司法区块链平台而言,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多节点来抵御更多攻击者的相对很安全的系统,安全也是司法区块链平台能够应用于司法的区块链技术的关键点。而区块链技术本身追求“去中心化”,即希望各节点参与者或构建者,以节点尽可能分散的方式强化其技术安全。理论上,在没有中心计算节点的情况下,按照现行区块链技术模式,51%算力或节点意见统一的话,就可以修改相应数据,这就是区块链技术平台51%投票权即控制权。如果出现某一大型机构或组织掌握了51%的算力,那么其就获得了擅自修改与变更任何链上数据的权利,这就会出现可能的安全失控风险。但是,掌握全链51%算力和节点的成本极高,概率极低。所以,去中心化一直是区块链技术的追求。如果过于强调去中心化,区块链效能必然会受到影响。虽然一般认为越去中心化越安全,但反过来说,如果把基于区块链技术所架构的系统,设为一个纯中心化系统,其保护单节点安全性的难度会大大降低。那么,具体到司法区块链平台来说,司法作为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如果因为司法区块链平台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而过于追求或设想一个“去中心”、无政府的平台,就可能导致过于强调个别利益而忽略公共利益,以致与司法的目的相背离。因为,只有在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个别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现行世界也是以各个主权独立和自治的国家为基础架构,且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关系与纠葛,过于追求“去中心化”也不符合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而且,“去中心化”只是比特币区块链的特点,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区块链都必须去中心;吸引大量外部计算机加入,形成计算机公有链共同运行,也不一定就是区块链的必要内容。所以司法区块链平台要在去中心化与性能、安全的三角问题中寻找最佳平衡点。(三)区块链平台的容量吞吐问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区块链平台很难做到无限扩容。随着司法区块链平台应用的普及和电子数据指数级的增长,对区块链平台推进过程中的容量吞吐提出了高要求。而现行司法区块链平台一旦全面铺开,现有技术所支撑的吞吐量和存储带宽远不能满足整个司法界的运转需求。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累计存储的电子数据或基础信息越来越大,对存储的基本电脑设备,既形成了高负担,也提出了高要求。如果通过简单提高区块大小来增加容量,提高吞吐量,那么整个平台就会形成较大的财政压力。这也是现行区块链平台持续运转的最大挑战。四、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的优化路径司法区块链平台能够有效汇集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企业电子数据证据;提升涉案电子证据流转效率和流转可信可靠程度,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并能方便涉诉证据、文件等的可靠流转,实现审判业务全流程记录、可审查、可追溯,有利于司法更好的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因此,应通过不断优化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的路径,积极地运用数字技术以推动司法智能化建设。(一)强化技术手段,更好地保障平台源头数据真实性司法区块链平台可以通过强化技术手段的方式,提供一个用户无法干预、金融级安全等级保护的环境,所有的源头数据进入平台过程均可通过程序自动执行或者被程序全程记录;同时保障计算机环境与软件程序环境清洁、网络路径清洁、存取程序生成的电子数据客观真实,以更好的保障平台源头数据真实性。同时,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技术之一,该技术对处理多方参与、复杂交易的应用场景中有突破性的优势。司法区块链平台可以充分发挥这一技术性优势。在政府数据开放和赎回数据共享不断推动的前提下,加大司法部门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协作,打通电子数据各端口,流转流畅、相互联通的各数据端口,据以防范电子数据源头失真风险。(二)加强理论研究和技术推进,丰富司法区块链平台应用场景运用到司法领域的区块链平台是涵盖区块链、可信计算、信息系统安全、法律可信计算的综合性技术。加强区块链平台的理论研究和技术推进,丰富司法区块链平台应用场景,既能快速助推司法审判智能化、法院建设智慧化,也有助于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发展,形成良性可持续循环。其中,对上链数据溯源机制、密钥安全防护、电子数据采集平台安全保障、取证源头真实安全确认等方向的技术创新与推进,有助于筑牢司法区块链平台的应用基础,有效防控影响上链数据真实造成损害司法公信力的风险。同时,可在实践探索中,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防篡改的特性,不断拓宽司法区块链平台应用系统,探索司法区块链平台可适用的新应用场景。区块链平台系统与应用的不断推进也有助于倒逼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发展,以技术发展来有效解决平台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容量吞吐问题,这也是以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三)找到司法区块链平台三难问题最优解区块链技术能否真正融合并相助于司法实践,关键还是在与其能否在在去中心化、性能与安全的三难问题中取得最优解。司法区块链平台,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吸引合格参与者,形成计算机族群共同运行的半中心化“联盟链”运行体系,从而在去中心化、性能与安全的三难问题中取得最优解。这种模式能够在确保性能与安全的同时,保障了区块链平台在国家法律约束范围内运行,也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总之,随着区块链技术本身的标准、规范、技术架构等的不断演进,区块链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的特性的优势将进一步突出,基于区块链技术所搭建的司法区块链平台也将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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