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法院:用虚拟货币交付借款、购买矿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钱塘法院审结一起涉泰达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对于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钱塘法院指出,即便原告能证明其以泰达币替代人民币向二被告交付借款,但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法官提醒,除了虚拟货币以外,其相关衍生品的投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在钱塘法院近期审结的另一起涉虚拟货币相关衍生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许某诉称其使用虚拟货币向被告倪某、霍某及某科技公司购买了“矿机”,但三被告却未按约交付“矿机”,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诉请要求三被告返还货款。由于原告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货币相关衍生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杭经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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